葉女士稱,2014年7月底,旅游衛視《光陰的故事》欄目推薦了一款猴魁茶葉,根據其推介,她花1996元一次性購買了兩盒。7月30日,茶葉送貨上門后,她先打開了其中一盒,“發現茶葉品質極差,價值遠遠低于售價,且產品內未提供任何購買收據和發票”。
葉女士說,她隨即準備退貨,但是,無論是送貨上門的快遞外包裝上,還是茶葉內包裝上,都沒有商家聯系地址;隨后,她又撥打《光陰的故事》欄目電話和相應廣告商家客服電話,被告知可以申請退貨,有關領導收到其申請后將進一步聯系她,但是,談到具體退貨退款事宜時,對方又說不在其職權范圍之內。
8月5日,葉女士向青年報“老羅幫你忙”互動維權欄目熱線投訴時稱,等待中,她只接到了商家一個電話,電話中,對方詢問了一些具體情況,“之后情況再次不了了之”,由于七天即將已過,她擔心對方如此操作可能只是一個“緩兵之計”。
《消法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,經營者采用電視等方式銷售商品時,除非定制等情形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,且無需說明理由,即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。
《消法》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,采用電視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,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、聯系方式、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、價款或者費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、售后服務、民事責任等信息。
《消法》第四十五條還規定,廣告經營者、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、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據聯系旅游衛視后,葉女士回復稱,已得到全額退款處理,全額退款的同時,還不用把茶葉回寄過去。